甘肃张掖:“匠心”赋能“非遗”传承******
甘肃张掖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与传统文化融合发展——
“匠心”赋能“非遗”传承
近日,走进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职教中心,操场上彩条飘扬、人头攒动,顶碗舞、打夯歌、面塑、树皮木塑画等“非遗”技能项目令人目不暇接,吸引众多师生驻足观看。
这是该校今年举办的县级中职学生技能大赛上的一幕。“把‘非遗’技能纳入市级技能大赛,让匠心遇上传统文化,这是一种双赢之举,既承载了中职学生对技艺之美、匠心之美的再认识,也让学生们感悟到了中华文脉,增强了文化自信。”民乐县职教中心副校长颜鹏说。
2010年以来,张掖市将地方丰富多彩的“非遗”项目引进课堂、融入师生生活,并纳入中职学生技能大赛,以赛促学、以学促传,推进“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常态化开展,有效增进广大青少年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与情感,促进了“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和发展。
山丹培黎学校教师高云琴是市级“非遗”传承人。近年来,她通过多样的活态传承方式,大胆创新烙画工艺,积极尝试纸烙画创作,使其焕发新生。
2015年,高云琴主持成立了“民间工艺传承与创新工作室”。由她申报的纸烙画开发及人才培训项目被列为张掖市重点人才发展项目,仅工作室就培养近1000名学生,不仅学习掌握了剪纸和烙画技术,多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技能大赛奖项。
目前,张掖市的7所中职学校均把“非遗”文化作为传承中华文明、赓续中华文脉的重要载体,将当地具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融入专业课教学和多姿多彩的社团活动,通过常态化的技能大赛等活动,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实践水平和传承能力,助推乡村振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在长期的繁衍发展和历史变迁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风习俗和传统文化,积淀了涵盖语言、文学、历史、民俗、歌舞等诸多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此,该县职教中心开设了以裕固族服饰配件、皮雕、刺绣等为主的“非遗”技艺传承课程,邀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期到校授课,并采取“工作室+项目+产品”的模式,充分发挥民俗文化模块化教学优势,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并肩同行,促进裕固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此外,县上还设有裕固族刺绣、婚俗、服饰、民歌和织褐子等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通过定期举办各类民俗文化节会、培养工艺传人、开发特色创意产品和“非遗”进校园常态化等方式,唤醒了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和生命力。(本报记者 尹晓军 特约通讯员 王增智)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